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文综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3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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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明)文综罚字〔2024〕1号

    当 事 人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8205******45

    法定代表人:贾**

         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号

    2024年1月1日16时10分,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刚婷(12080821005)、王芮(12080821016)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嘉山路39号的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检查中发现,55号机的上网人员姚**(身份证号:3411822006******13),疑似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到,该台机(55号机)是由赵响*(身份证号:3411822005******14)在前台登记开机。在使用过程中由赵*和姚**两人轮换使用,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记录取证。

    2024年1月3日,经审核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5日,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下发了编号为:(明)文综调通字〔202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月16日,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法定代表人贾**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1.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机器编号为55号的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为:姓名,姚**,身份证号码:3411822006******13,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根据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前台收银系统显示,机器编号为55号的上网消费者本次共消费10元,故违法所得为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4〕01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1月1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证明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流金岁月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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